上證發〔2023〕12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5)》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新一輪《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計劃》,進一步發揮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在推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中的作用,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進行了修訂(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創板上市公司。本所于2022年1月7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的通知》(上證發〔2022〕10號)同時廢止。
本指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對上市公司是否及時召開業績說明會進行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的規定,自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起正式適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2023年8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